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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进阶危机应对与政策工具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雷曼破产授权不足

也叫:雷曼兄弟破产、投行救助法律限制

财政部无权注资投行,致雷曼无买家而破产

核心讲解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宣布破产,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作者认为,雷曼的倒闭并非政府不愿救,而是法律授权不足:财政部、美联储和其他监管机构都没有法定权力向一家濒临破产的投行注资。美联储根据《联邦储备法》第13(3)条只能提供有"令其满意的担保"的贷款,而雷曼的资产质量太差,不够格做抵押品。政府一直试图找一家私人买家收购雷曼,但巴克莱银行最终因法律障碍退出,雷曼只能走向破产。作者认为,这次事件暴露了一个关键制度缺陷:当系统重要性投行资不抵债时,政府缺乏处置工具,只能要么违法救助、要么放任崩溃。雷曼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震荡,直接导致了后续一系列紧急救助措施的出台。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想象一家大公司快不行了,政府想救它,可翻遍法律发现自己手里没有钱可以直接投进去——只有一种类似借钱的权力,而且必须对方拿出够格的抵押品。可这家公司的资产都是卖不掉的烂资产,做不了抵押。政府又想找别的公司来接盘,谈了半天也没谈成。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它倒闭。倒了之后市场大乱,政府这才开始想办法补漏洞。

要点

  • 雷曼兄弟2008年9月15日申请破产,是美国最大破产案。
  • 作者认为政府无法注资投行是因为缺乏法律授权。
  • 美联储只能提供有合格担保的贷款,雷曼资产不够格。
  • 私人买家谈判失败后雷曼走向破产,引发全球金融震荡。

常见误区

  • 以为政府故意让雷曼倒闭来杀鸡儆猴,作者的解释是法律授权不足。
  • 以为美联储什么都能做,实际上受担保要求约束。
  • 以为雷曼破产是单独事件,实际上它直接触发了AIG救助和TARP等后续措施。

编者注

  • 观点雷曼无法被救是因为法律授权不足,这是作者和伯南克、保尔森的说法。有学者(如Ball 2018)认为美联储本可以提供贷款,所谓"没有授权"是事后辩解。详见「多方视角」。

多方视角

作者的看法

雷曼的倒闭并非不愿救,而是政府缺乏法律授权来救助,教训是需要更强的处置权力。

不同的看法

  • Ball (2018)认为美联储实际上有权也有足够担保去救助雷曼,所谓"没有授权"是事后的辩解。
  • Sorkin等批评者认为政治上不愿再救助(保尔森不想被称为"救助先生"),而不是法律问题。

支持作者的理由

  • Bernanke与Paulson的回忆录强调,雷曼没有足够合格的担保,美联储不能向资不抵债的机构贷款。

留给你的问题

如果你是2008年的决策者,你会选择违法救雷曼,还是让它破产承担系统性后果?事后看,雷曼破产是否反而加速了后续救助的政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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