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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高级货币政策与央行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美联储13(3)条

也叫:第13节第3条

授权美联储在紧急情况下向非银行机构放贷的法律条款。

核心讲解

《联邦储备法》第13节第3条是1932年7月《紧急救济与建设法》加入的条款,授权美联储在"非常且紧急"的情况下,经理事会同意,向非银行机构、企业甚至个人发放贷款。正常情况下美联储只能向会员银行贴现,这一条款打开了紧急救助非银机构的口子。它与日常贴现窗口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救有偿付力但短期缺钱的银行,而13(3)允许在系统性危机中把流动性延伸到银行体系之外。作者指出,这一条款对美联储应对2008年原书至关重要:2008年美联储正是依据它救助贝尔斯登和AIG,并设立多个流动性工具。书外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对这一条款的使用加了限制,要求必须面向广泛市场而非单个机构,防止政府选择性救某一家公司。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想象消防队平时只能给社区消防站加水,后来立了一条新规:遇到特大火灾,消防队可以直接给任何着火的大楼送水,哪怕它不属于消防站系统。这条规定平时锁在抽屉里,真出事时才拿出来用。

要点

  • 1932年7月加入《联邦储备法》。
  • 授权美联储在紧急情况下向非银机构放贷。
  • 2008年据此救助贝尔斯登、AIG。
  •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对其使用加了限制。

常见误区

  • 以为美联储一直可以救任何机构:平时只能向会员银行贴现。
  • 以为这是2008年新立的法:它1932年就已存在。
  • 以为它没有约束:多德–弗兰克法要求面向广泛市场。

编者注

  • 补充该条款由1932年7月《紧急救济与建设法》加入;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第1101条对其使用加了限制。
  • 补充这是美国联邦储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人民银行的紧急流动性工具在法律授权上完全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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