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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进阶保险法律与监管免责与不赔情形

不可抗辩的例外

也叫:不可抗辩条款、两年不可抗辩

合同满两年后公司一般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解约,作者认为尚有例外。

核心讲解

不可抗辩条款的大意是,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作者提醒,别把它理解成熬过两年什么都赔:它挡的是疏忽、非恶意的告知瑕疵,挡不住故意的虚假。

作者认为,欺诈是不可抗辩条款的一个明显例外:明知重病还大量投保、恶意骗保,即使过了两年,公司仍可能主张合同无效、拒赔。不过这只是作者的一家之言,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写明欺诈除外。

作者还把欠缴保费列为第二个例外。准确地说,因未按时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与不可抗辩期并不是同一回事,称它为例外只是通俗讲法书外。而且两年期一般只限制未如实告知这一项解除权,保险利益欠缺、事故不在承保范围等情形并不受它约束,所以例外不止两种书外。

落到实务上,最稳的做法仍是如实告知,不要指望用一个条款去覆盖当初的隐瞒。理解这条规则保护谁、边界在哪,比记住能赔三个字更有用。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你去买菜,摊主称重时多算了一点点,你当时也没发现。过了一阵,摊主不会因为这点小出入再来找你麻烦——只要不是存心缺斤少两。这条规矩的本意是放过无心的小错,不是给故意短秤的人撑腰。另外,如果你压根没付钱,那摊主来找你,谈的是账没结清,跟这条规矩根本不搭边。

要点

  • 两年不可抗辩期限制的是未如实告知这一项解除权,不是万能的免赔护身符。
  • 作者认为欺诈是例外,但条文本身并未写明欺诈除外,司法实践尚有分歧。
  • 欠缴保费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与不可抗辩期是两码事,说例外只是通俗讲法。
  • 例外并不止两种:保险利益欠缺、事故不在承保范围等也不受两年期约束。
  • 最稳妥的做法始终是投保时如实告知。

常见误区

  • 以为熬过两年什么都能赔,把不可抗辩条款当成兜底法宝。
  • 以为欠缴保费和不可抗辩是同一类问题,混为一谈。
  • 以为欺诈除外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其实它只是作者观点与部分裁判立场。

编者注

  • 观点作者认为欺诈是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并称存在欺诈与欠缴保费两个例外。需要提醒:条文本身并未设置欺诈除外,这是作者的判断,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 补充两年不可抗辩期一般只限制未如实告知这一项解除权;欠缴保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与不可抗辩期并非同一层次,且真正不受两年期约束的情形并不止两种。

多方视角

作者的看法

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是诚实投保人当年的一点小疏忽,不是恶意隐瞒的挡箭牌;作者认为它有两个明显例外,即欺诈与欠缴保费。

不同的看法

  • 严格适用派认为,条文并未设欺诈例外,合同成立满两年后,公司对任何未如实告知(含故意隐瞒)都不得解除合同并应赔付。
  • 实质审查派主张,可依《民法典》诚信原则,或以事故属投保前既存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为由,在明显欺诈案件中突破两年期限。
  • 折中论建议区分一般欺诈与严重欺诈,仅严重欺诈(如冒名顶替、缺乏可保利益)才排除不可抗辩。

支持作者的理由

  • 欺诈投保可另行构成《民法典》上的欺诈、恶意串通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不受两年期局限。
  • 比较法上对故意或欺诈违反告知义务延长不可抗辩期,为欺诈例外提供了域外经验支撑。

留给你的问题

如果你觉得欺诈例外更符合公平,是否也担心它会削弱合同满两年就应失权的确定性?这两个价值你更看重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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