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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入门投保与核保免责与不赔情形

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也叫:未如实告知、告知不实

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按主观状态区分,故意与重大过失处理不同。

核心讲解

买保险时填的健康问卷、职业信息、过往病史,都要如实回答。这不是走形式,而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定价依赖每个人如实说出自己的真实风险:如果高风险的人隐瞒情况混进来、按低风险缴费,等于让诚实的人补贴不诚实的人,整个池子会失衡。

需要澄清的是书外:《保险法》第十六条是按主观状态分为两种,而不是按轻重分三档。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赔,且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且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行使解除权还受两项限制: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不得解除。这些限制决定了“事后翻旧账”的窗口并不无限长。

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自己该说什么”,比如体检报告里的小毛病、门诊开过的药。稳妥做法是把不确定的都申报,让保险公司去核保——也就是它评估风险、决定接不接单、按什么条件接的过程。申报得越老实,日后理赔越少麻烦。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保险就像一个大家凑钱互相帮忙的池子,每个人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出份子。要是有人明明风险高却按最低的份额交钱,等到出事要拿钱,那些老实交代的人其实一直在替他垫。

所以交份子之前,得把真实情况说清楚;说不清的地方宁可多问一句、多报一项,也别自己猜着填。

要点

  • 如实告知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直接影响保险定价。
  • 按《保险法》第十六条,后果依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与重大过失两种,而非按轻重分三档。
  • 故意不告知:可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费。
  • 重大过失且对事故有严重影响:可解除合同、不赔,但应退保费。
  • 解除权受30日与合同成立满两年两项限制。
  • 拿不准的信息先申报,交给保险公司核保。

常见误区

  • 以为小毛病、门诊开过的药不用申报。
  • 以为“部分不赔、其他照常”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后果。
  • 以为保险公司可以无限期地事后翻旧账解除合同。

编者注

  • 补充《保险法》第十六条按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与重大过失两种后果,并设有“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不行使即消灭”“合同成立满两年不得解除”两项限制,原书“按轻重分三档”的表述与原条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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