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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高级投保规则与告知义务

意外险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时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要如实回答,范围以询问为限。

核心讲解

如实告知义务,指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应当如实回答。范围以询问为限,没被问到的事项,不必主动补充,这一点常被误解成「凡与健康有关都要交代」。

后果分两种,法律上的处理并不相同书外。故意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要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才不赔,而且应当退还保险费。两种情况都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为前提。

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通常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这就是两年不可抗辩规则。至于恶意隐瞒是否也受这一规则保护,法条未作例外规定,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有分歧,如实回答始终是稳妥做法。

长期意外险及含疾病责任的产品,健康告知往往更细,需要逐项核对。填写时按字面如实回答,拿不准的项目先把问题问清楚再勾。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像办签证填申请表。表上问你去过哪些国家,你就照实填;表上没问的,不必主动交代。要是填了假的,被查出来,签证可能被撤销,之前批的也不作数。

如实填不是多此一举,它正是这件事能办成的前提。

要点

  • 如实告知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没问到的不必主动补充。
  • 故意未告知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赔,保费也不退。
  • 重大过失未告知的,要对事故有严重影响才不赔,且应退还保费。
  • 合同成立满两年后,通常不能再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 长期意外险及含疾病责任的产品,健康告知更细,需逐项核对。

常见误区

  • 以为只要和健康有关的事项都要主动交代。
  • 以为过了两年就什么都能被不可抗辩条款兜住。
  • 以为意外险不需要健康告知,随便勾选。

编者注

  • 补充讲义笼统写「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可解除合同,对已发生事故也可能不赔」,未区分两种法律后果。依《保险法》第16条,故意未告知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且不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未告知的,须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才不赔,且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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