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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进阶除外责任与免责保险合同与法律

故意杀害免责

也叫:投保人故意致害、道德风险免责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核心讲解

这是最根本的一条免责:如果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为什么要有这一条?因为如果“把被保险人害了就能拿到赔款”变成可能,保险就不再是保障,而会变成犯罪的动机。这不是保险公司自保,而是法律和伦理的底线。

配套还有两条安排你该知道。一是如果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公司要把保单的现金价值退给其他有权领取的人——现金价值可以理解为退保时能拿回的那笔钱,所以并不是一分不给。二是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下了手(故意造成伤亡,或故意杀害未遂),这个受益人失去领取资格。也就是说,惩罚针对的是“作恶的那一个人”,不会把所有人的权益一起取消。

对你的现实提醒是:立这份保单的出发点应该是一份善意的保障安排。选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时候,遵循“谁承担家庭责任、谁获得保障”的正当逻辑,不要做出明显反常的安排——这在理赔调查时会被重点审视。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这像给课堂作业加一条规矩:谁要是自己动手把事情弄砸了、好从中拿好处,那他不但拿不到分,还会被单独处理。规矩针对的是那一个动歪心思的人,不会牵连其他同学。

要点

  •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
  • 立法目的是防止“加害被保险人以骗保”,守住保险的底线。
  • 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应将现金价值退给其他权利人。
  • 受益人故意加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牵连他人。
  • 惩罚只针对作恶者本人,不等于所有人都拿不到钱。

常见误区

  • 以为“投保人故意致害就一分钱都拿不到”: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仍应退还现金价值给其他权利人。
  • 以为“一个受益人犯错,所有受益人都受牵连”:丧失受益权的只限作恶的那一个。
  • 忽略安排的正当性:明显反常的投保人、受益人安排会在理赔调查时被重点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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