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入门责任免除条款
故意行为导致重疾险不赔的情形
也叫:故意行为免责、自杀条款、犯罪不赔
故意行为免责针对自伤自杀与故意违法犯罪,自杀以两年为界。
核心讲解
故意行为类免责,针对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主动制造风险的情形。几乎每份重疾险合同都有它,核心是两类:自伤或自杀,以及故意违法犯罪。保险分散的是偶然风险,不是人为自陷的危险,这是这类免责的根本逻辑。
关于自杀,法律有专门限制: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超过两年的,应当赔付。两年的起算点是合同成立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而非缴费之日。这是为防止逆选择,并非鼓励拖延。
关于犯罪,法定免责事由限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斗殴、主动吸毒等通常由合同条款另行列为免责书外。保险公司会审查事件性质,被保险人若对犯罪并不知情或无过错,裁判上会有不同处理,并非凡受伤就机械免责。
举个虚构例子:某人醉酒后斗殴受伤,若由此引发相关重疾,多半会被归入免责。投保前弄清边界,比出险后再争论更有用;若确有特殊情形,可在投保时书面确认。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朋友借钱有规矩:钱是你自己撕的,没人赔。故意把自己的身体弄糟,也是这个道理——保险管的是“运气不好”,不管“自己找的”。
自杀还多一条时间线:满两年之后,才不再把它当例外。
要点
- 故意行为免责针对主动制造风险的情形。
- 自杀:两年内不赔,超过两年应当赔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 两年自合同成立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算,不是缴费日。
- 法定免责事由限于故意犯罪与抗拒刑事强制措施。
- 斗殴、吸毒等属合同约定免责,非法律规定。
常见误区
- 以为自杀任何时候都不赔,其实满两年后应当赔付。
- 以为两年从缴费日开始算,其实从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算起。
- 以为只要受过伤又牵涉违法就一定免责,其实要看因果与过错。
编者注
- 补充原书把“故意犯罪、抗拒刑事强制措施、斗殴”一并说成通常免责,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法定免责事由仅限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死亡;斗殴、吸毒等属合同条款另行约定,且裁判对犯罪行为与重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审查较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