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进阶基金业绩与指数化投资
基金所有权结构风险
也叫: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风险
作者认为上市公司及金融子公司对投资者威胁最大。
核心讲解
作者在讨论2003年美国共同基金丑闻时提出一个判断:基金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差别很大,其中上市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的子公司威胁最大。这场丑闻本身是2003年9月由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经金丝雀资本案引爆的,涉案的普特南、安联资本、骏利等多为上市公司或上市集团旗下书外;作者据此认为,这类公司受制于股东盈利压力,更可能在投资者利益与自身收入之间偏向后者。他进一步判断,私人持股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少、涉案也少。这一说法存在反例:私人持股的斯特朗资本创始人同样在丑闻中被美国证交会和纽约州处罚,合伙制的爱德华·琼斯则是付费入围安排的主要分销商,可见所有权形式并非决定因素书外。需要说明,以上均是美国市场的情况,中国的公募基金公司在股东结构、监管环境上与书中背景不同,不能直接套用。截至成书时,作者主张在可能时优先选择非营利结构的基金公司,以降低这类风险。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班里同学都在同一家“公司”打工,不同的是老板。作者说:老板是上市公司、要向股东交业绩的,最容易为了冲业绩多收你“管理费”;老板是私人小店的,冲突少一些。可现实中也有私人小老板照样乱来——所以别只看“老板是谁”这一个标签,更要看制度与监管靠不靠得住。
要点
- 作者认为上市公司及金融集团子公司对基金投资者威胁最大。
- 丑闻于2003年9月由斯皮策经金丝雀资本案引爆,涉案多为上市集团旗下。
- 作者判断私人持股公司冲突较少,但存在斯特朗资本、爱德华·琼斯等反例。
- 所有权形式并非决定因素;以上均为美国市场情况。
常见误区
- 以为“私人持股”就一定没有利益冲突。
- 以为2003年丑闻在年初就已曝出(实际是2003年9月)。
- 把美国基金业的所有权结构逻辑直接套到中国市场。
编者注
- 勘误原书称丑闻于“2003年年初”曝出,实际是2003年9月初由纽约州总检察长斯皮策披露金丝雀资本案引爆。依据: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2003年9月3日公告、美国证交会执法文件。
- 观点“私人持股公司与客户冲突相对较少”是作者的判断而非定论:私人持股的斯特朗资本创始人在2003年丑闻中被处罚,合伙制的爱德华·琼斯是付费入围的主要分销商,所有权形式不是决定性变量。
- 时效截至2003年的基金公司排名与所有权结构此后已发生很大变化,贝莱德等上市公司成为最大资管机构。
- 补充本卡为美国市场情况。中国公募基金公司在股东结构、监管环境与费率监管上与书中背景不同,作者关于所有权结构的排序不能直接套用。
多方视角
作者的看法
上市公司与金融集团的子公司对基金投资者的威胁最大,私人持股公司次之,非营利结构最优。
不同的看法
- 私人持股的斯特朗资本同样出现重大违规,说明所有权结构不是丑闻的决定因素。
- 非上市公司同样有追逐规模与费用收入的动机(爱德华·琼斯的付费入围案)。
支持作者的理由
- 2003年丑闻涉案的普特南(马什麦克伦南旗下)、安联资本、骏利均为上市公司或上市集团子公司。
- 上市公司对股东盈利压力的结构性解释与书中案例一致。
留给你的问题
如果所有权形式并非丑闻的决定因素,判断一家基金公司是否值得托付时,你还会看哪些更可靠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