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入门改革与制度变迁两河与波斯文明
同态复仇
也叫:以牙抵牙,以眼还眼、同态报复
加害者受与受害者同等伤害的报复原则,即“以眼还眼”。
🕰 前18世纪📍 巴比伦、中东社会 · 政治
核心讲解
同态复仇是汉谟拉比法典处理自由民之间伤害案件的原则,原书概括为“以牙抵牙,以眼还眼”。它的含义是:伤害他人者,要承受与对方所受同等的身体损害作为赔偿。
原书举例:两个自由民打架,一人被打瞎一只眼,对方就要同样被打瞎一只眼;被打断腿,就打断对方的腿;被打掉牙齿,就敲掉对方的牙。甚至规定:若房屋倒塌压死了房主的儿子,建造这所房屋的人要拿自己的儿子抵命。
放在当时,这其实是一种进步:它把原先可能无节制的血亲复仇,限定为“等量报复”,并由国家法律来裁量。书外但它只适用于同等身份的自由民之间;跨身份就改成赔钱,见“身份等级量刑”。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你打坏别人一只眼睛,法律就把你同样一只眼睛打坏;你打断别人的腿,就把你的腿打断。不许多赔,也不许少赔,赔的“量”和你造成的伤害一模一样。这听着残酷,但比起想打多少打多少的私斗,它好歹给报复划了一条明确的线。
要点
- 即“以牙抵牙,以眼还眼”,伤害者受同等身体损害。
- 法典举打瞎眼、打断腿、敲掉牙等例,甚至子抵父责。
- 它把无度的私斗限定为等量报复,由国家裁量。
- 只适用于同等身份的自由民之间。
常见误区
- 误以为同态复仇适用于所有人;它仅在自由民之间执行,跨身份改为赔钱。
- 误以为它只是野蛮;在当时它是对血亲复仇的一种限制与规范。
编者注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