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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进阶现代哲学与存在主义政体与权力制衡

自然法理学

也叫:Natural Law、自然律法学

法理学家尝试以自然为道德基础建立完整法律系统,但极难实现。

🕰 17—18世纪📍 欧洲思想 · 政治

核心讲解

作者指出,18世纪的人感到纵使没有上帝,法律仍要有其所本的原理,于是产生自然法理学——尝试以“自然”为道德基础建立完整的法律系统书外。

需要补充:自然法传统远早于18世纪——斯多亚学派、西塞罗、阿奎那都有自然法理论;“即使没有上帝”的说法出自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普芬道夫、沃尔夫、布莱克斯通)延续了这一传统,并非18世纪才突然兴起。

作者用这一例说明:当上帝退出法律根基,“自然”被请来顶替,但“自然”本身没有意志、不会说话——法律由此失去了稳定的立法者。这正是他眼中现代法律从自然法走向“社会学的法律”(第十一章)的前奏。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盖房子时,地基里的钢筋撤了,有人提议用“大地本身”当钢筋。大地当然厚实,但它不会说“哪里该承重”。自然法理学就是这种尝试:把法律建在“自然”上,可“自然”从不开口。

要点

  • 自然法理学:以自然为道德基础建立法律系统。
  • 自然法传统远早于18世纪(斯多亚、西塞罗、阿奎那)。
  • 格劳秀斯(1625)提出“即使没有上帝”的表述。
  • 18世纪自然法学派延续传统,并非突然兴起。

常见误区

  • 以为自然法理学是18世纪新发明,其传统远早于此。
  • 以为格劳秀斯主张无神论,他说的是自然法“即使没有上帝也有效”。
  • 以为自然法与现代法律无关,它影响布莱克斯通等直至近代。

编者注

  • 补充自然法传统远早于18世纪:斯多亚学派、西塞罗、阿奎那都有自然法理论;“即使没有上帝”出自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18世纪自然法学派(普芬道夫、沃尔夫、布莱克斯通)延续了这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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