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是西方特有的概念
也叫:公民概念的独特性、无产阶级作为阶级
作者认为公民、资产阶级作为阶级概念,是西方特有。
社会 · 政治
核心讲解
韦伯提出一个很强的判断:“公民”这一概念在西方之外从未存在过,“资产阶级”这一概念在现代西方之外也从未存在过。他的意思不是说别的地方没有富人或商人,而是说:作为一个在法律上享有特定权利、并与“无产阶级”相对而立的社会阶层,资产阶级只在西方城市的历史中形成。
在韦伯看来,这种阶层格局与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是一体两面:一端是拥有资本、组织生产的资产阶级,另一端是形式上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无产阶级。二者都是西方近代城市与法律制度的产物。
需要保守对待的是,这一判断相当强。比较城市史研究指出,中国宋明市镇、伊斯兰城市的行会、日本的町人、印度的商人种姓,都存在过类似的城市商业群体;韦伯自己在《城市》一书中也承认,差异更多是程度和法律形态的问题。因此,把它理解为“韦伯的比较判断”,比理解为“历史定论”更稳妥。书外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韦伯说,别的地方也有有钱人、有做生意的人,但那种“作为一个阶层、在法律上有自己权利、还和打工的人两两相对”的“市民/资产阶级”,好像只在西方的城市里长出来过。打个比方:别的地方也有街坊、有买卖人,但西方城里那种“市民有权、工人自由出卖力气”的配对组合,是别处少见的。当然,这话也说得太满,后来的历史学家说中国、日本、伊斯兰城里其实也有类似的商人团体。
要点
- 韦伯认为公民、资产阶级是西方城市与法律特有的阶层概念。
- 它与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互为表里,对应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极。
- 这是一个很强的比较判断,不宜当作历史定论。
- 其他文明存在类似城市商业群体,差异更多在程度与法律形态。
常见误区
- 把“西方才有资产阶级”理解成别的地方没有富商大贾。
- 忽略韦伯强调的是法律地位与阶层关系,而非财富本身。
- 把这一强判断当成无可争议的事实,而不是有待检验的论断。
编者注
- 观点“公民、资产阶级概念在现代西方之外从未存在”是韦伯的判断,争议很强;Rowe 等对汉口自治商人团体的研究、日本町人、印度商人种姓等都构成反例,详见“多方视角”与待人工确认框。
多方视角
作者的看法
“公民”与“资产阶级”是西方城市独特的法律与政治产物,别处只有程度不同的类似群体。
不同的看法
- Rowe 等对汉口等中国城市社会的研究显示,那里存在自治性的商人团体;日本町人、伊斯兰行会、印度商人种姓也都具备类似的城市商业阶层特征。
支持作者的理由
- 作为与“自由雇佣劳动”相对立的、在法律上定型的资产阶级,确实主要是西方近代城市与法律制度的产物。
留给你的问题
如果别处也有类似商人阶层,韦伯所谓“西方独有”究竟独特在法律形态,还是独特在整个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