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进阶新:道德与伦理
安提帕特披露原则
也叫:安提帕特原则、完全披露原则
卖方应主动披露全部信息,而非只守法律底线。
核心讲解
这个原则来自两千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被西塞罗记录在《论义务》里。故事是:罗得岛粮食歉收,一个商人从埃及运粮赶来,他知道还有更多运粮船正在路上。此时他面临选择——要不要告诉买家这个消息?巴比伦的第欧根尼认为:卖方只要披露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就够了,没义务主动说;他的学生塔尔苏斯的安提帕特则主张:卖方的披露义务不限于法律,应把自己知道的全部信息讲出来,让买卖双方站在同一条信息起跑线上。塔勒布赞成安提帕特。书外这一立场与英美"买者自负"传统相抵触;美国也没有统一联邦民法典,信息披露要求散见于各州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与证券法,房屋买卖等场合卖方对潜在瑕疵仍有披露义务。现实中用它判断卖方:他只说法律要求说的,还是把对他不利的信息也主动讲了?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像二手车商:他知道这车昨天刚撞过、修过。法律只要求他别写虚假合同。一种做法是装没事卖出去;另一种是主动告诉你"这车撞过哪、修了哪"。后者就是安提帕特原则——不光不撒谎,还要把知道的都讲出来。
要点
- 第欧根尼:只披露法律要求的信息。
- 安提帕特:应披露全部信息,买卖双方信息一致。
- 塔勒布赞成安提帕特。
- 与英美"买者自负"传统相抵触。
常见误区
- 以为它要求卖方披露商业机密:它针对的是影响交易判断的重大信息。
- 以为这只是古代哲思:现代证券法、房产披露即其延续。
- 以为法律禁止欺诈就够了:安提帕特要求高于法律底线。
编者注
- 补充美国没有统一联邦民法典,信息披露要求散见于各州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与证券法;"买者自负"下卖方对潜在瑕疵仍有披露义务(如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