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进阶明清思想学术
庄廷鑨明史案
也叫:明史案
清初因私编明史奉南明年号,开棺戮尸株连七十余人。
🕰 1663年📍 浙江湖州、中国政治 · 思想
核心讲解
康熙即位第二年,有人告发浙江湖州文人庄廷鑨私自招集文人编辑《明史》,书中有攻击清朝统治者的语句,还使用了南明的年号。这时候庄廷鑨已经死去,朝廷下令把他开棺戮尸;他的儿子、写序的、卖书的、刻字的、印刷的,乃至当地官吏,被处死的处死、充军的充军。这个案子一共株连七十多人。
这是清初文字狱的开端之一。它的可怕之处在于:作者已死仍要剖棺;株连范围从写作者扩大到刻字、印刷、卖书乃至地方官。一部私修史书,只因奉南明年号、用词触犯清廷,就酿成大祸。
作者写此案,意在说明文字狱如何以极其广泛的株连震慑文人。它与后来的戴名世案、吕留良案一脉相承,构成清初思想高压的一组标本。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就像一个有钱人出钱请人编了本明朝史,书里沿用了南方流亡小朝廷的年号。他死了以后,被人告发。皇帝大怒:人都死了还要刨坟砍头,写书的、作序的、刻版的、印书的、卖书的,连当地官都一锅端。一本书,七十几家人倒霉。
要点
- 庄廷鑨私编《明史》,奉南明年号。
- 案发时庄已死,被开棺戮尸。
- 株连儿子、作序、刻字、印刷、卖书及地方官七十余人。
- 是清初文字狱开端之一。
常见误区
- 以为文字狱只罚活着的作者:庄死后仍戮尸。
- 以为只罚写书人:刻版印刷卖书者同罪。
- 把它与吕留良案混为一案:两案相隔数十年。
编者注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