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进阶法学与法律传统
苏格兰大陆法传统
也叫:罗马法传统、民法法系
苏格兰法承袭罗马民法而非英格兰判例习惯法。
🕰 中世纪至17世纪📍 苏格兰、欧洲思想
核心讲解
苏格兰法与英格兰法虽在12—13世纪几乎同时起源,后来却走上不同道路。英格兰律师越来越倚重过去的判例裁决争端,形成"习惯法"(普通法);苏格兰人则兼容并蓄,倾向古代罗马的民法,效仿欧洲大陆的"民法学家"。
这意味着从诺克斯时代起,苏格兰法律就更接近法国和意大利,而不是南边的英格兰。直到17世纪,许多苏格兰律师仍远赴法国完成专业训练。法官判案依据的不是判例而是理性,即古罗马法的"书面推理"精神。
1681年,第一代斯泰尔子爵出版《苏格兰法律制度》,为苏格兰法的系统化奠基。1707年联合后,法律系统是除教会和大学外唯一未被改动的苏格兰机构。它也确立了一条原则: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费曼版:用大白话再讲一遍
两个邻居家的规矩,长得像,走得却越来越不同。
南边那家打官司,全靠"以前都是这么判的",照着老例子往下套。北边这家却翻起了古罗马的旧法典,讲究讲道理、讲原则。于是北边的法官判案先问"事情的真相和公理是什么",而不是先翻旧判例。
要点
- 英格兰法走判例(普通法)之路,苏格兰法走罗马民法之路。
- 苏格兰法更接近法国、意大利,而非英格兰。
- 法官依理性与罗马法原则判案,而非依先例。
- 1681年斯泰尔《苏格兰法律制度》为其奠基;联合后法律系统基本未改。
常见误区
- 以为苏格兰和英格兰法律一直相同——两者分属不同法系。
- 以为民法只讲条文不讲道理——它恰恰强调理性推理。
- 以为联合后法律被英格兰吞并——法律系统基本保留。